附件3
序号 | 改革 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改革举措 | 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取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2.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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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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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加快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 1.劳务派遣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具备条件的自贸区允许网上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许可机关对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3.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有多次违法记录的劳务派遣单位适当提高检查频次;对未发现违法行为、违法风险低的适当降有关关于劳务派遣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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