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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2016-12-04 00:00     来源:广西河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作者:广西河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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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社会公众: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博士后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作用,大力实施博士后培养工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参考先进省市的做法,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你们征求意见。如对《广西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并署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于2016年2月29日前邮寄或送达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地址: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2-1号

邮编:530022

电话:0771-5832193

                     

                      2016年2月18日

广西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博士后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作用,大力实施博士后培养工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批准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中设立,委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及博士后研究人员联合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服务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工作平台。

第三条 基地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因需设立,坚持服务发展、服务创新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基地实行三级管理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区基地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设立审批、考核评估、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市(设区市,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直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基地的发展规划、组织申报、配套资金筹措和协调做好所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基地建设单位负责制定本基地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人,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基地、在基地期间日常管理、经费支持、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基地设立范围主要为在广西区内注册的具有较强实力的各类企业,条件成熟、需求强烈的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产业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农业(核心)示范园区等。

第六条 申报设立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具有一定规模,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或科研实力,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近三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人才团队和研究开发团队, 本单位在职(聘用)的专职研发人员数量应在1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或高级研究人员应不少于5人。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自治区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自治区)级重大项目,与高校、科研院所有良好合作关系的单位可优先设立。

第七条 申报程序

具备设立基地条件的单位填写《广西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表》(略),并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直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设立基地的单位进行评审,确定设立的基地并发文,同时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牌匾。

第八条 基地应加强与区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合作,以委托方式招收博士到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合作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博士后人员所需经费由各博士后创新基地投入,包括日常生活费用和科研工作费用;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基地、在基地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子女入学、职称评定等参照国家和自治区博士后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基地的申报和评审、考核评估工作一般每2年进行1次。

第十二条 基地划分为科研事业性和生产经营性两类。科研事业性的按照学科门类进行考核评估,生产经营性的按照行业类别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方式以自查为主,自查与抽查结合、定性与定量结合、社会评估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1.科研情况。主要包括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得科研成果、专利及奖项情况,重点考察其承担国家或省(自治区)级科研项目情况,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应用性,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2.博士后人员队伍情况。主要包括招收情况、在博士后基地任职及发挥作用情况等。

3.软硬件建设情况。主要包括管理制度、团队支撑、经费投入、实验配备、后勤条件等方面。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第十三条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区直单位负责对所辖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对业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不合格的提出警告,督促其整改,并将年度考核情况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定期组织对基地进行考核评估。对评估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并优先向国家推荐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被国家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其基地称号自动取消;对评估不合格的,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

第十五条 设立基地单位应根据自治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区直主管部门对基地考核评估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对在考核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十六条 具备条件的市或区直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情况可自主设立本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并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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