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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文日期:2018年11月01日
标  题:关于河人社发〔2018〕185号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河人社发〔2018〕185号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1日

关于河人社发〔2018〕185号政策解读

2018-11-01 10:39     来源: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作者: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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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一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河人社发〔2018〕185号)(以下简称《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印发,现将该文件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1 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并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48号)。据此,河池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河池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河审改办发〔2018〕7号)。为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做好我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项。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为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取消1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同步公布调整后的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目录。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调整后的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目录事项由7项变为6项。
    三、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的工作要求
    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项目后,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8〕218号)要求,自2018年9月1日起,凡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和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的便利。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时均为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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