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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河人社发〔2018〕194号)的政策解读

2018-12-03 12:58     来源: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作者: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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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河人社发〔2018〕194号)的政策解读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河人社发〔2018〕194号)(以下简称《调整目录》)2018年11月19印发,现将该文件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调整目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印发公布后,国家和自治区对部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了修订,涉及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和办结时限规定的调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5号,以下简称《目录管理办法》)规定,自治区审改办会同自治区法制办、政管办以及自治区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进行梳理,形成《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5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河政发〔2017〕44号)规定,我局根据自治区梳理的调整目录梳理出《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二、《调整目录》的主要内容

  将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设定依据中“《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调整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三、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的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仅涉及设定依据的调整,其他内容不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做好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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