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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5-18 15:05     来源: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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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河人社发〔20215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此文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177号)精神,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联审、双公示、权益告知等规定。结合近期发生的涉嫌违法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案件及审计关于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工作要求,维护和保障企业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手续。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建立用人单位提前退休工种年度报备制度、提前退休的范围和对象、执行提前退休的工种规定、提前退休申报主体、提前退休审批手续的办理(流程)、执行提前退休联审制度和实施时间7个方面内容。

(一)建立用人单位提前退休工种年度报备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运行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确保全区特殊工种准确、完整、有依据,凡有提前退休工种的用人单位,应建立提前退休工种人员档案,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存入职工档案,没有备案的不予认可。

(二)提前退休的范围和对象。范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实施范围按照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对象:符合国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并申请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

(三)执行提前退休的工种规定在国家新的提前退休工种目录尚未公布之前,必须严格按照原劳动部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前退休工种目录执行,严格按照审计署长沙特派办关于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工作要求,不得跨行业和自行扩大特殊工种范围比照或者参照执行提前退休。

(四)提前退休申报主体。以用人单位、档案托管单位向参保地社保中心申报。由档案托管单位负责代为向参保地社保中心申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的档案托管人员,其个人档案由原用人单位、就业服务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等档案托管单位代为申报。

(五)提前退休审批手续的办理及流程

1.受理预审提前一个月开展预审,每月10日前参保单位(档案托管理单位)提供本单位下月达到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参保人员的人事档案、从事特殊工种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向县(区)社保中心申报预审(逾期流转下月)。县(区)社保中心对报送的原始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确认其真实性,于月底前报送市社保中心复核查证;市直用人单位从事提前退休特殊工种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提前1个月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接收档案材料核实查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2.执行“双公示”制度。申请人达到提前退休年龄当月要进行5个工作日的“双公示”。即审批前需在参保单位(档案托管理单位)和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分别进行公示。

3.核查审批。凡在河池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特殊工种条件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其档案材料或相关佐证资料须经过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联审小组审批通过后,方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和申领养老金手续。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当月,联审小组应做出是否符合提前退休的审批决定并给予书面复函。

(六)执行提前退休联审制度

联审是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初核查证情况进行审核。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联审制度,由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查审批各个环节涉及的部门组成联审小组,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初核意见进行联审。按照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联审全体人员会议,采取会议讨论审查方式,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且经市社保中心进行档案材料初核、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补充材料等进行审核,经联审审核无异议后,做出是否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通知。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三、《通知》主要文件依据有哪些?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177号)

(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提前退休工种文件汇编)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43号)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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