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工作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我区扶贫对象脱贫摘帽标准的通知》(桂扶领发〔2018〕1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健康扶贫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3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与精准扶贫的有效衔接,现就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的条件
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不含财政预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支撑能力超过3个月(含3个月,按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月平均数计算)的县(区),可用超过基金支撑能力3个月以上的结余基金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人群范围
当年已参加河池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比例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关爱医疗保险报销后,余下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按不高于40%的报销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四、其他事项
(一)标注未脱贫或跟踪期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待遇。
(二)退出户参保人员从2018年9月26日即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我区扶贫对象脱贫摘帽标准的通知》(桂扶领发〔2018〕13 号)发文之日起,可按规定享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倾斜政策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待遇。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比例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适时调整。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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