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池市财政局 关于激励经营性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10 号)文件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有关规定,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激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送审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4月11日至2025年4月17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请将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河池市就业服务中心。联系人:陆娴,联系电话:0778-6892996,电子邮箱:hcjy6681@hechi.gov.cn,通信地址:河池市宜州区发展大厦直属机关办公区5楼591室。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1日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池市财政局 关于激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10 号)文件精神,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激发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重点群体就业,促进我市劳动力充分就业,保障产业园区及重点企业用工需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激励我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激励对象
登记注册、纳税、统计关系均在河池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依法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职业介绍主体”)。
二、激励条件
申请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自行文之日起,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河池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就业,且实际工作地点在河池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协助实际招用就业人员的企业(以下统称“就业企业”)与就业人员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3个月的。
(三)符合以上条件起3个月内申报。
(四)不存在以下情形的: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就业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业务关联、股东和高级人员交叉关联、控股或出资关联等)。
2.就业企业属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包括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业务的机构)。
3.职业介绍主体近两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的。
三、激励标准
(一)符合本通知“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的职业介绍主体,为河池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推荐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按照1000元/人的补助标准申领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
(二)同一年度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助,且同一年度内不得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同时享受。
(三)每个职业介绍主体每年享受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不得超过20万元。
(四)市本级每年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各县(区)可根据就业补助资金总量自行确定补贴总额。
四、申请提交材料
(一)河池市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申请表。
(二)河池市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人员花名册。
(三)职业介绍主体与就业企业就代理招工服务事项签订的协议书或合同原件。
(四)职业介绍主体要开具代理招工服务费用的广西增值税发票。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
职业介绍主体持所需材料到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的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服务窗口或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二)审核
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实行按月申报,职业介绍主体于每月1日-10日提交材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及资金拨付
审核通过的职业介绍主体名单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程序发放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未通过审核的,应及时反馈说明。
六、资金来源
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七、管理与监督
(一)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材料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申请补助的职业介绍主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对职业介绍主体提供虚假材料申报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的,视为不符合获得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条件;对职业介绍主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资金的,除责令改正并依法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将相关情况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3年内不再受理该职业介绍主体申报我市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认真对照激励条件严格审核把关。经办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照激励条件开展专项审查,审查方式包括且不限于电话抽查、上门实地核查;对在专项审查中发现存在虚报冒领情况的,责令职业介绍主体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作出不予发放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等相关处理。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开举报监督电话,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也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尽事宜,请联系市就业服务中心:0778-6892996,金城江区就业服务中心:0778-2119839,宜州区就业服务中心:0778-3143968。
附件:1.河池市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申请表
2.河池市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人员花名册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池市财政局
2025年xx月xx日
附件1
河池市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职业介绍主体信息 |
职业介绍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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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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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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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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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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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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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申 请情况 |
补助标准 |
补助申请情况 | ||
申请补助人数(人) |
申请补助金额(元) | |||
为河池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推荐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1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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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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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栏 |
本单位于 年 月至 年 月共为 人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帮助他们成功就业。现申请核拨就业创业服务激励补助,金额总计 元。本机构已确认符合补助条件,承诺以上填报信息及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真实有效且未注销和吊销。若出现隐瞒、虚报、谎报等违规领取补助的情况,自愿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全部违规领取的就业创业服务激励补助,并承担因材料把关不严或虚假而产生的法律等责任。
经办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部门意见 |
经审核,该单位所上报材料属实,拟同意给予该单位就业创业服务激励补助 元。
单位(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单位(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河池市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人员花名册 |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填报单位(职业介绍主体)承诺: 本机构已确认符合补助条件,承诺以下填报信息及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真实有效且未注销和吊销。若出现隐瞒、虚报、谎报等错漏虚假违规领取补助的情况,自愿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全部违规领取的就业创业服务激励补助,并承担因材料把关不严或虚假而产生的法律等责任。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单位(职业介绍主体)盖章: |
就业企业(购买服务单位)承诺: 本单位承诺以下花名册的人员由职业介绍主体推荐属实,若出现推荐不实的情况,自愿承担因材料把关不严或错漏虚假而产生的法律等责任。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就业企业(购买服务单位)盖章: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是否为农村劳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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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登记失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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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企业名称 |
就业企业社保编号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发证日期 (****年**月**日)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 (****年**月**日) |
代理招工协议 起始时间 (****年**月**日**日) |
代理招工协议 截至时间 (****年**月**日) |
劳动合同 开始时间 (****年**月) |
劳动合同 截止时间 (****年**月) |
本人签名(确认由该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 |
是否为脱贫劳动力 |
是否在广西进行失业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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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